成立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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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简答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1、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民生基金,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2、加强基础管理,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保证人民利益,加强社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大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中国社保基金管理

1、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民生基金,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2、加强基础管理,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保证人民利益,加强社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大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社会法中社会权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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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财产权的性质及保护问题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

社会保障财产是公民基于社会保障权利义务关系获得的社会保障给付、各种福利津贴、救济款项和产品服务供给,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和服务等形态;这种财产具有基本保障性、强制性、特定对象性、统筹互济性、储存性和增值性以及经济福利性等特征;属于必要劳动加部分剩余劳动,具有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的混合性质,介于俱乐部产品、私人物品和社会化财产之间。

社会保障财产权是社会保障主体围绕或通过社会保障财产而建立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由主体、内容、客体、性质以及合法性依据等权利要素组成。它是一种生存权利、法定权利、公法权利,具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呈现出非对等状态;而且综合考虑了经济学上权利产权的经济理性、社会学上关系产权的社会理性以及法律上的合法理性,来源于劳动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它是一条“从慈悲到正义”之路,是人类从原生态到交易合作的过程中稀缺资源配置的反映,是通过资源所有权的交换和转移而形成的。社会保障财产权是一种私有产权、俱乐部产权、公共产权和政府产权的混合产权,通过其权能的利益让渡和分割以及产权属性的公、私互动整合,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富有活力与持续性。

产权明晰、界定实效、得到保障是社会保障财产权保护的内在要求;明晰社会保障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权能结构是社会保障财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与实现以及社会保障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财产权保护的核心,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制度设计(以积累制代替现收现付制)以及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等方面的努力。建立个人财产权是社保基金入市的产权基点,通过明晰储备基金、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等层次社保基金的产权性质和特征的差异,分类采取不同的投资运营策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设立社保基金产权监督委员会,构建社会保障基金“产权监督、管理、营运”体系。养老保险财务模式的产权选择呈现混合趋向的态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绩效是社会保障财产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由哪些成员构成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工作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而各地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职责相同,工作内容相似,机构及人员都是由各地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行业专家代表等有能力、有声望的人组成。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险实施社会监督。其组成人员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及专家等。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并不是每一级政府必须设立。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包括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决定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协调、统一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监督工作,定期听取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调剂、结余、运营情况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情况,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成立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08-24 09: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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