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关于医保基金骗保(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安机关关于医保基金骗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发布!骗保将会被如何处罚?
- 2、骗医保如何定罪最新规定一般判多久?
- 3、首部医保监管规定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这处罚力度如何?
- 4、国家医保局曝光9起欺诈骗保案件,涉及哪些省份
- 5、湖北一医院骗保160余万元,涉事嫌疑人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 6、骗取医保金最高将处几倍罚款?
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发布!骗保将会被如何处罚?
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将暂停起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骗医保如何定罪最新规定一般判多久?
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期公布了今年首批共9件医疗保险骗保的典型案例,其中既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也涉及参保人、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欺诈骗保。那么,这些花样百出的医保诈骗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开始实施,对于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医保欺诈行为可追刑责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医疗保险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物质帮助权。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让群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保得住健康。然而,却有人盯上了这一领域实施欺诈骗保违法行为。
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一直是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社会保险发展早期,由于医疗保险属于其中的一种,因此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囊括在社会保险诈骗行为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和第88条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个人以上述方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保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根据第94条的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以及参保个人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保待遇或者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骗取社会保险的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骗保行为时有发生。各地为此出台了相应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来规制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但是由于上述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且较不规范,因此在地方规范性文件试点的基础之上,国务院以单行法的方式出台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于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划出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对整个医保制度迈入法治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定点医药机构骗保或被吊销执业资格
定点医药机构监守自盗参与骗保的情况并不少见,主要涉及定点诊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在此次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9件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如辽宁省锦州市锦京医院欺诈骗保案,经锦州市医保局与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该院院长黄某伙同医院内外多人通过借用职工、居民、学生医保卡在该院医保系统刷卡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保基金290万余元。目前,该案全部违法资金已被追回并返还医保账户。当地法院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案犯还有该院法人田某、医生徐某、财务人员段某等。又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春望医院欺诈骗保案,经长沙市公安局联合医保局调查,发现该院副院长李某、院长兼法人刘某等人通过在药品、化验检查、中药封包治疗等方面作手脚,共骗取医保基金425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刘某、李某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
《条例》第38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40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如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自从零售药店被纳入医保定点,虚记药品、盗刷医保卡、冒名购药等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以空刷医保卡为例,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丁某在其本人开设的药房公司使用他人及其亲属的社保医保卡,采取虚抬药价几百倍、空刷医保卡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截至被查获时,丁某账户已收到拨付的医疗保险金28万余元,剩余23万余元尚未拨付。法院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参保人骗保最高罚款5倍
纵观医疗保险征缴和支付的全过程,诈骗现象多发的主体涉及缴费单位和参保人,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一是在医保基金征缴环节中,缴费单位和参保人以逃避缴费义务为目的,伪造、变造社保登记证,虚假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医保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医保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等。二是在医保基金支付环节中,单位和参保人以骗取医保待遇为目的,转借、冒用身份证明或者社保卡违规使用,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票据,办理虚假入院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举例来说,参保人员王某以3000元价格购买了1套假病历,通过当地医保部门报销,骗得5万余元。之后,他又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5套假病历,其中4笔报销所得48万余元,医保部门在审核最后1笔的过程中发现造假,遂报案。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购买虚假住院病历及发票用于报销,多次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个人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情形之一,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如果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多管齐下共同遏制医保诈骗行为
《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医疗保障制度鲜明的社会法特色要求政府、社会、行业和个人的多管齐下、共同参与,才能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功能。
加强政府监管。《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主管全国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保行政执法工作。
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同时对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行政部门也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界意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监督。
增强行业自律。定点医药机构和单位应当加强自律和约束,谨慎诊疗和开药,让真正患病的人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医药卫生行业协会也应当加强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呼吁个人守信。由于医疗保障基金的缴费、支付等环节都需要个人参加和启动,因此个人信用在医保基金监管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诚信参保、诚信报销是每一名参保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医疗保障制度健康发展的源头活水。
首部医保监管规定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这处罚力度如何?
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最为耀眼的一条是:参保人员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细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其中认定了多种骗保的行为《条例》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参保人员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同时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指出,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我认为这种处罚力度是符合当下我国国情的。人民拿着别人的医保卡看病、拿药,或者是一家人集中用一个人医保卡拿药,目的就是节省门槛费。有的家庭成员报销比例高,一家人就都用他的医保卡看病吃药,本意就是节省开支。《条例》的出台,有法可依,从一方面把医院的漏洞堵死了,大夫不再敢不是本人的医保卡开药。人民知道国家开始监管,大多数人也不敢铤而走险去做骗保的事。处罚骗保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是国家相关部门经过大数据筛查,提炼出每年居民医保卡正常吃药的花费的金额,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情况制定出来的,符合现阶段实际国情。
因此,首部医保监管规定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这处罚力度适中,既能起到惩罚的目的,又不会让居民因为罚款而经济损失重创。
国家医保局曝光9起欺诈骗保案件,涉及哪些省份
2月24日,国家医保局网站曝光了9例典型案例,包括:辽宁省锦州市锦京医院欺诈骗保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春望医院欺诈骗保案、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七里坪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曾某某欺诈骗保案等,其中,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春望医院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高达400多万元,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处理,违法所得资金均已返还医保中心基金账户。
9例案件的详情如下:
一、辽宁省锦州市锦京医院欺诈骗保案
经锦州市医保局与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锦京医院院长黄某某伙同医院内外多人通过借用职工、居民、学生医保卡在锦京医院医保系统刷卡办理虚假住院,骗取医保基金290683.15元的违法事实,该案全部违法资金290683.15元被追回并返还医保中心基金账户。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被告人黄某某,锦京医院院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被告人田某某,锦京医院法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3.被告人徐某某,锦京医院医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4.被告人段某某,锦京医院财务人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5.被告人杨某某,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6.被告人韩某某,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春望医院欺诈骗保案
经长沙市公安局联合医保局调查,发现长沙市望城坡春望医院副院长李某某、院长兼法人刘某某等人存在在药品、化验检查、中药封包治疗等方面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4253947.38元的事实。涉案人李某某、朱某某已分别向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10万元,其余违法资金2153947.38元也已返还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刘某某、李某某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和硕丝路颐康中医院欺诈骗保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医保局根据举报线索展开调查,发现和硕丝路颐康中医院法人杨某某存在伪造病历、降低标准住院、虚计费用、滥用抗生素等行为的违法事实,涉嫌违规使用医保金额10.44万元。案件移交公安后,该案涉案人员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刑事拘留,全部违法所得被追回并返还至医保中心基金账户。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和硕丝路颐康中医院法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七里坪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曾某某欺诈骗保案
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医保局与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七里坪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康复治疗科)员工曾某某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通过伪造病历文书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事实,该案违法所得资金被追回并返还医保中心基金账户。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诈骗金额为264927.12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卫生院原医保专管员兼药房收费员年某某贪污案
经唐山市丰润区医保局调查,刘家营乡卫生院医保专管员兼药房收费员年某某涉嫌在2018年期间通过虚报住院信息骗取医保基金。该案移交公安后,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获取了有关证据,确定以上违法事实,追回违法所得资金44884.65元。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年某某因涉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六、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一肯中乡八肯中村村民李某某欺诈骗保案
经赤峰市宁城县医保局调查,参保人李某某存在通过故意隐瞒第三方责任,于2017年至2019年使用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38964.66元(该费用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违法事实,涉嫌欺诈骗保。2020年4月2日,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资金38964.66元返还医保中心基金账户,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七、江苏省连云港市朱某某欺诈骗保案
经连云港市医保局调查,参保人毕某某儿媳朱某某存在联合医生蒋某某故意隐瞒第三方责任并通过伪造《外伤审批表》内容等手段使用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22859.82元(该费用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违法事实,涉嫌欺诈骗保。案件移交连云港市海州公安分局后,查证以上情况属实。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还22859.82元至医保中心基金账户。
八、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参保人员杨某某欺诈骗保案
经滁州市来安县医保局调查,参保人杨某某存在通过故意伪造3张住院发票准备医保报销的事实,涉嫌骗取医疗费用15.5万元。案件移交公安后,查证以上情况属实。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九、云南省普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杨某某挪用公款案
普洱市医保局调查发现,普洱市医保中心原财务统计科科长杨某某存在挪用医保资金重大嫌疑。经将案件线索移交普洱市纪委监委、公安进一步调查,锁定证据,追回全部违法所得资金并返还医保中心基金账户。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如下:普洱市医保中心原财务统计科科长杨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947836.89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湖北一医院骗保160余万元,涉事嫌疑人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骗保属于保险诈骗罪,16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根据保险诈骗罪的标准涉事嫌疑人将会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湖北这所医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60余万元,已经涉嫌保险诈骗罪,公安机关也已经开始调查湖北这所医院,只需等侦查结果出来,就马上能推断出湖北骗保涉事嫌疑人将会面临的刑事处罚,以及涉事人的人数。
一、湖北省某医院涉嫌骗保的情况
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涉嫌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案件,一举抓获以潜江某医院负责人陈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3人,此次骗保行为涉案金额达到160余万元。公安机关还扣押该医院病历近2000余份,以及涉案系统主机、电脑5台。此次骗保的案件涉及到的骗保时间为2019年到2021年之间,涉及医保在保人员1400余人。
二、湖北省某医院骗保的方式
该医院涉案人员以“免费住院”“低价住院”等宣传口号,诱导参保老年人员到该医院登记治疗,伪造病人住院、治疗等记录,然后再通过医疗保险报销这些伪造的住院费用以及治疗费用,从中获取利润。
三、骗保涉案人员的判决档次
构成骗保的人员,骗保金额属于一般数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医保金最高将处几倍罚款?
骗取医保金最高将处5倍罚款。
5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在全国正式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参保人员义务,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另外,定点医药机构也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山东4部门将联手打击骗取医保金行为
记者从4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山东已印发《关于以打击欺诈骗保为重点开展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专项行动的通知》,确定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对全省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专项联合行动。
此次联合行动由省医保局会同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审计厅进行,将从4方面突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突出“三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利用投诉举报、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核查、比对、锁定线索问题,重点打击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涉及的“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恶性欺诈骗保行为,年内实现定点医药机构检查全覆盖。
突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修订完善《山东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以上内容参考 澎湃新闻-5月新规来了!骗保最高罚5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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