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历程有什么启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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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为何1989年发行的股票
- 2、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演变历程?
- 3、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认为哪种制度更好为什么?
- 4、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 5、比较股票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并简要阐述我国历年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何1989年发行的股票
引用----
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发展综述(zz自国泰君安)
证券发行(一级)市场是指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中出售到投资者手中的市场。从股票发行体系的内在关系来看,股票发行体系主要包括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即发行主体的选择、发行数量和发行时间的安排等)、股票发行方式和股票定价方法三个方面。股份公司股票发行行为的演变与规范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发行规则来实现的,可以说,发行规则是影响股票发行行为的基本因素。股票发行的规则主要涉及到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行条件;二是实施股票发行的具体方式;三是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从1990年到2000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将近30个专门规定股票发行或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则。
一、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79-1989年)
1979年至1983年,我国农村的某些社队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能力,采用了集资入股、合股经营和股金分红的办法,此阶段是股份制企业试行之初,也是股票发行的试行阶段。
84年以后我国进行了一定规模的股份制试点,后来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其中90家公司于93年经当时的国家体改委审查,确认具备上市资格而正式上市。
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这是首次正式颁布的一份规范股份制、股票的文件。1988年至1989年初,各地试行股份制,股票发行高涨,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为使股份制健康有序的发展,国家进行了治理整顿。
总的说来,1979年至1989年期间股票市场宽度不够,当时我国股票的发行办法、发行数量、发行种类、发行范围等还处于试点阶段,且试点范围有限,因此,股票的流通速度、流通范围、价格稳定度都受到严重影响。
这个阶段股票发行的特点:一是面值不统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发行;二是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性的公众;三是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中介机构参加。
二、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0-1992年)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股票市场初步建立。
1991年8月21日,上证所成立后第一次股票发行,也是第一次房地产股票的发行,即上海兴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向社会公开发行2000万元,发行价60元(原值10元,当时为溢价发行)。这次发行采用的认购方式是自愿认购,进行公正抽签、公平发行(公司内部职工只有优先没有优价)。此次发行掀起八月份发行热潮缓和了供需矛盾,吸引了新入市的股民。
1991年和1992年普遍采用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出现私自截留申请表等殉私舞弊现象,严重违背了“三公”原则,因深圳8.19事件,这种方式不再采用。
1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对此发售方式得以确认。这种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发行方式的主要弊端,体现了“三公”原则。
在证券市场建立以前,我国公司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在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
三、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3年)
1993年4月22日,首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问世。该条例比较详尽地规定了股票的发行、交易、保管、清算和过户;同时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也做出了规定。
随着股市的发展,产生了股民、上市公司之间沟通及信息传播的问题。对此证监会3月18日发布《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和6月12号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将信息披露首次授权给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收费等;增加了“临时报告”等重要内容,使信息披露工作更加规范化。6月3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作了规定。
8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出《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跨地区发股要经证券委批准;认购表采用无限量发售后抽签方式,亦可采用与银行存款挂钩方式进行”等。
四、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4-1995年)
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出台,宣布从1994年7月1日起实行,该法比较系统完整地规定了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在1994年前,还没有正式规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盈利预测及其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自199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制度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盈利预测的基准点和时间跨度的确定、假设条件的设置等。
1994年股票发行试验了各种形式,如底价确定,竞价发行;全额预缴,中签比例认购,存退两便;办理特种存款与摇号抽签认购相结合;专存认购,定活两便;全额缴款,上网发行等等。
1995年10月20日,证监会规定:可以继续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上网定价,经批准可以进行上网竞价试点。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
从94年开始,我国进行发行价格改革,曾经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定价,即:新股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新股发行价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两个因素。
五、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6-1998年)
1996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股票一级市场出现了新一轮的发行高潮。其发行方式有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与储蓄存款挂钩等形式。
1998年8月11日,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在股票上市发行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1.上市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原来的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改为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并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3.信息披露由原来的“广泛性”改为更具体。
在该段时期内,关于发行价格中的影响因素每股税后利润计算方面,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95年底到97年2月底,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公司前一年及预测年度平均每股税后利润。
第二阶段:从97年3月到98年2月,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公司过去3年平均每股税后利润。
第三阶段:从98年2月到99年3月,每股税后利润=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数×(12-发行月份)/12],证监会还规定:若年报利润比盈利预测低20%以上的,除了要作出公开解释和道歉外,证监会根据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报告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1999年)
在总结以往股票发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规定目前国内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采用上网定价与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这两种方式。由于上网定价发行具有高速、安全和低成本等特点,它已成为我国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方式。
1999年股票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以及向二级市场配售。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分为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我国规定法人投资者有两类:一般法人--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1999年7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规定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股票发行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股票配售比例范围为公开发行量的25%-75%,对每一个配售对象的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
年底财政部颁发的《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已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这是国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券商发行股票作出规定。股票发行价格最初由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后来由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定价公式和发行市盈率区间直到《证券法》颁布以后逐渐放开发行价格。
从99年3月至今,以《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为界限,发行定价要考虑:行业状况(行业概况、行业发展前景)、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二级市场分析(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需要详细说明发行价格的测算方法、二级市场的定位、商定的发行价格和市盈率倍数,这种方法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现状和未来,并将二级市场同类公司作为参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七、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0年)
2000年一级市场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行从审批制变为核准制,二是股票发行市场化。在核准制下,发行股票不再受额度和指标的限制,达到上市的条件就可以核准发行,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股票发行市场化是指发行主体及承销商自主选择发行方式,发行的数量、价格由发行主体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变为完全由市场决定。
适应一级市场的改革,近期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下法人配售和网上申购;2、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网上定价发行;3、网上、网下竞价发行。
2000年2月13日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八、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1年)
2001年新上市A股79只,总计募集资金614.34亿元人民币,较2000年的137只、838.81亿元的水平大幅下降。纵览中国股票市场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这是自1995年开始进入高速扩容期后出现的一次较大的负增长。
从新股上市的时间分布来看,2001年的IPO呈现先紧后松之势。在79只股票中,截止到2001年7月31日上市57只,其后总共上市22只。
2001年也是股票发行市场的大破大立之年。核准制、询价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等政策不断出台,管理层推出了一系列力图推进股票发行市场化、国际化及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政策措施。
九、中国股票一级市场的演变(2002年)
自2002年以来,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IPO首次公开募股方式发行新股的公司达到71家(包括小商品城和吉电股份),平均每周发行了1.5家,募集资金495.9亿元。较2001年的79只、614.34亿元的水平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2002年总募集资金大幅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普遍较低和集中以中小盘股为主。
截至2002年12月16日,共计发行新股68只,与2001年发行67只相差无几,但较之2000年发行137只有明显的减少。2002年共计融资495.2亿元,较之2001年547.7亿元有一定幅度减少。在剔除中国联通与招商银行后,平均每只新股募集资金4.2亿元,较之2001年剔除中国石化后平均每只新股募集资金6.51亿元下降了55%。其中,融资规模小于5亿元的公司有47家,占新发行上市公司的比重为74.6%。而2001年发行规模小于5亿元只有34 家,所占比重为50%。2002年发行的中国联通和招商银行,融资额分别为115亿元和109.5亿元,占到了首发规模的45.3%。同时,2002年融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公司只有5家,而2001年有12家。这样,尽管2002年发行的大盘股家数少于2001年,但融资规模却旗鼓相当。
中国股票(B股)一级市场的演变发展综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一年后,1991年11月29日,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00万股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特种股票,中国的第一支B股诞生了。三个月后,电真空B和此前曾向境外招股的深南玻B先后在沪深两地上市。
1992年5月,沪市B股摸上历史最高点140.85点。
1994年6月30日,上海大众汽车1000万法人股经证监会和国资局批准转换为可上市流通的B股,开辟了这一解放法人股的模式之先河。
1995年深圳南玻公司成功地发行了B股可转换债券,蛇口招商港务在新加坡进行了二次上市试点,沪、深两地的4家公司还进和了将B股转化为一级ADR在美国柜台市场交易的尝试。
1996年下半年,B股市场首次向境内投资者开放。随着场外资金的不断进场,B股市场一度持续放量、单边急升。短暂的疯狂过后,管理层考虑到外汇管理等诸问题,决定重新向境内投资者关闭B股市场的大门。随后的中国B股市场陷入一段很长时期的大熊市。
2000年是中国股市最风光的一年。上证B股指数表现尤其突出。
2001年起,B股市场的大门一直处于关闭状态,融资功能已丧失殆尽。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日趋发展,国内证券市场亟需尽快走向成熟。为帮助“外资有控制、有步骤、有限额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B股革命,尤其是AB股并轨的问题被越来越多的提及,引发广泛关注。
稳定与发展始终是证券监管部门坚持的监管思路。贯穿整个B股发展历程,管理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股市加以扶持。从中我们也看到其根本目的是努力引导股市向理性、规范、更加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让股市按自身的规律运行:
199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全国性B股法规诞生。
1996年下半年,B股市场首次向境内投资者开放。
1996年底,中国证监会考虑到外汇管理等诸问题,决定重新向境内投资者关闭B股市场的大门。
1998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首次提出符合条件的B股公司可增发B股。
1999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B股发行中的所有制限制。
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中提到,发行境内外资股的公司,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募增发,解决了部分B股公司的再融资问题。
2000年11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增加了B股市场手容量,并且也有助于增强境个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改善现有B股公司的融资环境。
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促进B股市场活跃的五大措施。
2001年2月19日,B股市场对国内自然人开放,从而形成B股市场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个里程碑。
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演变历程?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认为哪种制度更好为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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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过程:
按面值发售—行政定价—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按面值发售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
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
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
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自此,证券市场的发展迈入向市场化过渡的新阶段。
扩展资料:
《证券法》和之后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从实行市场化改革几年来的情况看,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收益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发行筹资额有所扩大并开始体现公司差别,股东结构也有所改进
发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发行筹资额扩大。此外,发行市盈率也开始体现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间市场情况的差异。在行政定价期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准差为2.31,而1999-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志差扩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场化定价时期采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大大增强,并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询价机制也促进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价值研究,从而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比较股票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并简要阐述我国历年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无
无
2、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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