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慈善基金流向(外国慈善基金会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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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慈善为名设立基金来避税,美国富豪都是如何处理遗产的?

前段时间乔布斯的老婆“裸捐”了乔布斯留给她的所有遗产,这笔巨额财富大概有200多亿美元,当时的国际舆论基本上都是称赞乔布斯老婆的,但是大家只不过是没有了解过美国财产继承的制度。因为美国高额的遗产税,大部分美国富豪都不会选择直接将遗产继承给他们的儿女,基本都会捐给慈善基金会,但是这个慈善基金会基本上都是自己家运营的,相当于不用交税就可以轻而易举的继承遗产了。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如果想要进行遗产的继承,是要交一部分遗产税的。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遗产税的缴纳比例也不同。法国的遗产税是根据财产的多少来征收的,财产越少征收的比例越少,最多可以征收整个遗产的百分之四十。美国的遗产税和法国的征收标准差不多,财产越多征收的比例越高,特别是在价值超过一千万美元的时候,美国的遗产税要占整个遗产的百分之五十五,而且据说美国每年征收的遗产税都可以占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百分一了。

这样高昂的遗产税,对于那些自己辛苦赚了一辈子钱的美国富豪们,肯定是十分不愿意的,这样继承下去,他们的财产在一代又一代的财产分割下,子孙辈最终可能都继承不了财产了。所以他们的法律团队研究了美国的法律之后,终于找到一个漏洞。在美国遗产捐赠是不需要缴税的,而且成立的慈善基金会只要将捐赠的财产的百分之五用于做慈善就可以了,并且这百分之五还包括慈善基金会成员的发工资和各项开支。

找到了可操作性的漏洞,这些美国的富豪们在生前基本都会成立慈善基金会,而慈善基金会的成员都是家族成员,这样既不用交税,每年百分之五的支出中,成员会的工资还占一大部分,所以后来的美国富豪们都选择将自己的遗产捐给自家经营的慈善基金会。

外国人为何喜欢慈善得经济原因

主要是由于国外的遗产税比较高,甚至可以达到60%。而将财产用于慈善目的是免税的。所以,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子女,最好的方式是成立慈善基金,以子女为慈善基金的所有者,而基金投资的收益中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慈善事业,同时子女也可以支配一部分利息收益。这样财产就可以完整的留给子女,同时可以享有其收益的一部分。同时也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一种一举多得的事。比较出名的例子就是比尔盖茨。梅琳达.比尔盖茨基金会很早就成立了。

而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财产可以完整的留给子女,而不需要交税。而我国的慈善基金管理比较落后,基本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投资模式。在私人方面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也没有国外那么发达的慈善事业。

慈善基金的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请问国外的慈善基金会运作经费从哪里出?捐款有提留么?

一般来说慈善基金会的运作经费是从基金会的收入中支出。而基金会的收入有很多种,最基本的有捐款,而其他一般商业机构的商业活动,基金会一般也能做,如投资股票、债券等等。这个要看当地法律限制。

如果基金会的收入来源只限于捐款,那么其日常运作经费一般会从捐款中支出。大部分基金会都是这样的。很多国家都有规定一个比例,有些国家规定所有支出30%以上必须用到基金会的直接用途上(譬如救助有需要的人),也就是运行支出不超过70%。红十字会这种机构的运行支出也接近50%。

所以,捐款到基金会很多时候未必是帮助有需要的人的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你捐100块钱,实际用到有需要的人可能只有50块钱或更少。但因为基金会一般有专人管理使用这些钱,能专业有效的调配资源,长远来看,这却是最方便和有效的方法。

好像这次地震,国外的华人呼吁大部分卷钱直接捐给中国大使馆,而不是红十字会,是因为捐给大使馆的钱能立刻用到灾区救助上,大使馆不会把日常运作费用在这里支出,而如果捐给红十字会,就像和其他日常捐献一样,会被红十字会把其中一部分作为日常运作指出使用。

比尔盖茨把所有的财富捐给基金会的真正的用意是什么?

真正的用意是避税,赚钱。

因为美国的慈善基金和中国的两个概念,美国的慈善基金是可以进行投资赚钱,只需要每年捐5%的钱。

2004年,美国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宣布,将给他的慈善基金会捐款33.5亿美元。此时,比尔与梅林达·盖茨基金会有资产270亿美元,加上这笔33亿美元捐款,基金会的总资产将超过300亿美元,成为美国规模最大的慈善基金会。

扩展资料

1977年1月,盖茨从哈佛大学辍学,然后前往美国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Albuquerque)市。在那儿,他找到了一份为罗伯茨编写程序的工作,工资标准是每小时10美元。MITS总部位于阿尔伯克基,盖茨也把微软总部设在此地。

1977年,盖茨秘书在进入微软办公大楼时,经常发现发现盖茨本人躺在地板上睡大觉。他这时仍然喜欢吃比萨饼,同时对手下要求非常严格,并经常与同事进行激烈争辩。盖茨当时经常挂在嘴边的话是:“这是我有生以来听说过的最愚蠢的想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比尔盖茨

明星们办在基金会,还有外国人给孩子的信托基金,是怎么的操作方法

壹基金募集到的所有捐款将直接进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帐户。为了确保慈善公益基金的透明度及公信力,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Deloitte)将对善款的使用进行审计。同时每一季度公布季报,每一年度公布年报,向公众详细介绍“壹基金”的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诚邀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共同监督。

国外信托基金的模式没有中国的这么复杂和官方化。

外国人慈善基金流向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外国慈善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外国人慈善基金流向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08-27 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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