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基金能用于商业房维修吗(商业用房要交维修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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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
1、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必须秉承专款专用的规定;
2、公共维修基金用的地方必须是物业保修以及公共部位的大修中修;
3、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其中包括电梯、天线、路灯、消防设施、排水管道、窨井、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公共部位具体还包括小区内的基础设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是每户只交纳一次,但是在实际的支取过程中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多次支取的,但是维修基金是针对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保养的,具体业主自身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不能动用维修基金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确定使用维修基金或参与维修基金管理各方的主体是否合法。
2、确定使用维修基金的各项使用标准决策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或业主全体的利益。
3、在保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3以上业主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一、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
二、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拓展资料
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最后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整个流程需要到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事项。
商业房产有维修基金吗?
商业房产有维修基金。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具体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设立维修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对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实现物业的保值,保障业主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管理制度分析维修资金实际应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的本意是为房屋住宅的所有者与使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质量维修保障,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结合维修资金的实践应用来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在“资金缴纳管理”、“资金使用权与使用流程”“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问题。
一、资金缴纳管理
从资金缴纳和管理角度来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维修资金的缴纳比例有着明确规定:
商业住宅、非住宅缴纳比例为,每平方米交存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房改成本价的2%进行交存。
尤其首期维修金为一次性交存,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对业主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
二、资金使用权与使用流程
从资金使用权与使用流程来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非个人所能决定,而是需要物业或业主大会提出具体方案,且“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才能使用。申请与使用过程较为繁琐,房屋质量缺陷问题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解决。
三、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从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来看,虽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包括地基、墙体、外墙面、电梯、消防等部分,基本涵盖了房屋住宅的主要质量缺陷问题。但其使用条件规定“维修资金需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可以申请使用”,却令上述保障内容的实际保障效果大打折扣。
一方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内住宅主体工程的保修期为50年、屋面防水保暖保冷工程为5年、电气排水管道、设备装修工程为2年。但实践研究发现,相关质量缺陷问题的高发频发期多为其质量保修期内。
另一方面,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内出现相关质量缺陷问题由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修复或赔偿,但国内房屋住宅质量维修长期存在“质量责任难追溯”、“主体责任难划分”、“质量维修不及时”等问题。
因此,房屋住宅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在面临相关质量缺陷问题时,往往既难以有效通过质量保修制度及时修复、解决相关质量问题,又无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反而,数额不菲的专项维修资金长期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质量保障效果大打折扣。
综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解决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际应用中,在“资金缴纳管理”、“资金使用权与使用流程”“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业主面临的实际房屋质量问题。国内房屋住宅质量缺陷保障制度亟待进一步的优化完善。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补充完善现有住宅质量保障体系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内工程保险领域出现的创新质量险种,是国家运用保险机制补充和完善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尝试探索,能够有效防范和解决各类住宅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截至目前,IDI保险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十余个重点省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以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的建筑物损坏、维护、重修、重置费用为标的的保险。该险种由开发商投保,保险公司将对保险标的在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
作为全新的工程质量险种,IDI保险在保险期限、保障范围与风险管理服务方面具有的保险特点,令其在实际房屋住宅质量缺陷问题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一、保障范围与保险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住宅主体工程的维修期为50年,屋面防水保暖保冷工程为5年;电气排水管道、设备装修工程为2年。国内学者依据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相关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得出房屋缺陷维修费用的时间分布主要集中在完工10年内,相关质量缺陷数量在10年基本呈逐年递减趋势。
IDI保险对于保温和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5年,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保险期限为2年,对于地基基础与主体机构工程的保险期限更是长达10年,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险期限都能有效满足业主对于房屋住宅质量缺陷问题的保障需求。
此外,通过保险理赔机制,业主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由保险公司核实,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可直接赔付,缩短维修流程;避免资金申请中存在的流程多、速度慢、以及避免多方责任推诿,减少纠纷的产生。也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二、质量风险管理
从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来看,相较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后补救”处理原则,IDI保险更加注重“防患未然”,即引入专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参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通过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环节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IDI保险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质量风险问题,强化现有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综上,针对目前国内房屋住宅领域出现的各类质量缺陷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业主面临的实际房屋质量问题。IDI保险的出现,为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与优化完善契机。
今年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就提出“对于新建住宅工程,逐步推行投保IDI保险。对于已交付使用且缴纳过维修资金的住宅工程,转维修资金为IDI保费。”可以预见,未来随着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市场应用进一步扩大,其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加显著,IDI保险技术与管理服务也将更加完善,进而持续优化完善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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