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河北省失业补助金有多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河北省失业补助金有多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失业保险:领多少?如何领?还有哪些待遇?
- 2、49.在失业保险基金5个支出项目中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的补贴。
- 3、去哪里可以找到冀财社字[1998]23号文:内容是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 4、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怎么算
- 5、2019年7月河北省起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 6、河北唐山三级工伤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吗?
失业保险:领多少?如何领?还有哪些待遇?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我们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您的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以及期限。
从全国看,《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水平1051.4元。 关于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各地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申领流程,有的地方还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了申领手续,以便失业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及时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省、区、市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详细的领金标准,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5种待遇: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二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统计,2016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月人均292元。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他的遗属可以根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五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如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支出的项目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近年来,失业保险功能不断拓展,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从2014年底起,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享受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2015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根据政策规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政策,是经济结构调整中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稳定了岗位,而且企业和职工获得感明显增强,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普遍欢迎。 2016年全国向46万户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259亿元,惠及4832万职工。
49.在失业保险基金5个支出项目中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的补贴。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PS:如果是考题的话,我建议填第四条。
去哪里可以找到冀财社字[1998]23号文:内容是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
建立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述四项资金统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筹集渠道,保证资金来源
为确保完成我省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标准重新规定如下:
(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1、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集体企业按各市规定比例缴纳,从1999年1月起统一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 1997年7月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当工资增长超过物价增长8%时,个人缴费比例从第二年起再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6%。
2、失业保险费:从1998年7月开始,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3、破产企业在财产清算时,要按照法律规定, 按第一顺序优先清偿以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和本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后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计算到70岁)。
(二)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再就业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企业、社会分别负担三分之一。财政负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筹集解决。社会负担部分,不再划分级次,统一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市县两级如何划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即社会渠道筹集的资金,由各市县依据规定渠道对其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包括中央、省属单位)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1、财政筹集渠道:
(1) 从当年个人所得税比1995年增加部分提取,各市应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大小,确定提取比例直至全部;仍不足的,个人所得税基数部分也应拿出并入再就业资金,同时个人所得税要在本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2)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提取1.5‰;
(3)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
(4)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
(5) 当年罚没收入进入地方库总额的20%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
(6) 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按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
2、社会筹集渠道:
(1)从1998年7月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上缴省调剂金的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2)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按其规模每户每年收取50—500元,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从其营业收入中提取10%。
(3)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年招待费支出额20%比例缴纳。
(4)对宾馆、饭店的床位费加收10%的价外调剂金。
(5)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足50%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5%征收高收入调节费;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10%征收。由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向企业一并征收,也可以由各设区市政府动员或指令进行一次性捐赠。
(6)对限制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工种岗位按每使用1名农民工每年收取200元。
(7)破产企业在清算企业财产时, 应优先上缴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体上缴比例由各市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经批准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其相应安置费划入再就业资金。
(8)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9)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3、企业筹集渠道:
企业负责筹集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实施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主要由市、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筹集一定数额的省级调剂资金,补助财政困难的市、县。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市级调剂资金,支援财政困难县,此外,还应积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
二、改革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缴拨办法,提高基金收缴率
(一)从1998年7月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办法。要做到全额上缴、全额拨付、足额发放,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二)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的源泉控制,提高基金收缴率。对在城镇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征。具体办法和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的时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部分企业故意拖欠不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征缴机构可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对其列支返还的资金中扣交。
(三)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优先保证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要在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之前代为扣缴(收付双方免签协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不得再提取管理费。以前年度的管理费结余,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连同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一起,按照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核定拨付。
(五)限期收回外借基金,保证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外借基金的回收计划,对于到期的外借基金,不论什么原因都必须在1998年年底前如数偿还本息;凡在1997年7月国务院重申加强基金管理后又挪用基金、1998年6月底前不能如数偿还的,必须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回收过程中必须的开支,可从回收的基金利息中支付,由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三、分解落实责任,确保筹资目标完成
为了促进企业改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建立资金筹集目标责任制,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任务的完成,按照“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全额征缴、足额拨付,再就业资金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全额负担”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分别对财政、社会负担的资金筹集总负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征缴责任部门为: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再就业资金,其中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提取、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及其增量中提取、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从罚没收入提取、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等六条渠道由财政部门负责;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从使用农民工单位收缴等两条渠道由劳动部门负责;从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织收缴渠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床位加收调剂渠道由地税部门负责;从业务招待费中提取渠道由监察部门负责;从高消费场所营业收入中提取、对高工资企业收取调剂费、破产企业从清算财产中上交、社会捐赠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等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具体的征缴责任部门。
3、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由财政部门负责。
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各征缴责任部门必须千方百计按分管的渠道和政府下达的征缴筹措目标,做好资金筹集和督促征缴工作。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每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项筹集责任目标由省政府下达(1998年分市、 分部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目标分配表附后)。
四、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财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一)管理原则
1、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原则。在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之前, 社会保障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使用上要贯彻“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取之得当、用之合理。
3、财政分级负担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 市级统筹或合理调剂;再就业资金财政部分实行分级负担,社会部分实行属地收缴、属地负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级分担、分级管理。
(二)管理措施
1、计划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根据政府有关收支政策及工作目标,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和本年收支变化因素,编制所管社会保障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资金管理权限报政府或政府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时,按计划编报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于每一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年度决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总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统一核算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活动。开户银行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资金,要按规定的利率计息。各经办机构可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按期、足额将收缴的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是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科目,专帐管理。
3、统一票据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收缴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各征缴机构在收缴社会保障资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征缴机构要按票据管理规定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用和缴销。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1、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养老、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支出。对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要按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被托管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费用。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使用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时,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2、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培训费、组织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的费用予以补助;对企业安置非本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开展转业培训等予以补助;对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经济实体向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对生产自救基地和再就业培训基地予以补助;应付突发事件的支出。省级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包括省财政拨款、预算外筹措、从省级罚没收入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中提取、社会捐赠等等),除按规定用于支付省属企业下岗职工的托管费用外,给困难市以一定支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首先由下岗职工本人申请,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并登记造册,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将下岗职工名单和所需资金数额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审定,经财政部门会签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标准发放。其他申请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要填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财政部门会签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用款单位。
3、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城市(镇)居民。主要有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首先由户主向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镇)审议,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报设区市民政局备案。各级民政部门及城市(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对补助对象登记、造册,定期深入到户了解情况,实行一季一报制度,动态管理。按月向享受对象发放补助金,建立发放专帐,定期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支出项目、标准及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财政、审计、监察、 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监督。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必须进行年终审计,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审计报告。
3、各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协助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的用于社会保障之外的拨款,要拒绝支付。
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加强领导,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足额筹集、切实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和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离退休金及享受各项待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筹集资金目标的落实,认真审批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切实加强监督。
(二)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省政府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上解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由省考核办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作为评价单位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为了动态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各经办社会保障资金收缴和支出的单位要按月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各设区市要每月将当地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汇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四)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上交任务目标的市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对完成资金筹集任务的省直征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未完成比例扣减其经费;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也要进行通报批评。各设区市对有关责任部门及所属县要制定资金筹集的奖惩措施,确保资金筹集任务目标的完成。
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法纪有关规定处理。
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怎么算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条例
2019年7月河北省起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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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中断缴费至达到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月份(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除外),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零计算缴费指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失业保险:
1第一条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3第三条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第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6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7第七条
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9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10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11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2第十二条
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3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4第十四条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5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编制使用计划,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
职业培训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职业介绍补贴的支出额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
16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17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唐山三级工伤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吗?
三级工伤按照国家的政策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就不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不存在一次性了结,单位需要一直支付因工伤引发的费用,直到退休。如果是农村户口,你有可能一次性和单位结清工伤引发的待遇问题。(别的地方我不太清楚,单位是在辽宁省的可以查下 辽宁省政府 2005年发布的18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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