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开题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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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资金有什么区别?
- 2、分析社会保险支出得资金来源及其筹集方式
- 3、论文的开题报告
- 4、关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内外研究概况
- 5、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是什么
- 6、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资金有什么区别?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转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2、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用此种资金购置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也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基金
百度百科-社会保障基金
分析社会保险支出得资金来源及其筹集方式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现状、问题的分析,说明必须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较晚,一度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滞后因素。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和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因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我国当前基金筹集的现状及问题
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阶段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阶段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障费用。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以后,我国有步骤地进行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等方面的暂行规定,并在全国陆续选定了若干城市作为试点,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全国性推广奠定基础。这一阶段在筹资方式上进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后实施过多种筹资方案。后来在全国大面积推行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办法,起步阶段以市县为统筹基本单位,参加统筹的企业采取“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办法。到1993年末,国有企业全部实现了市县级以上统筹;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达到1927个县;外商投资企业统筹达到800多个县。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决定逐步提高各地社会统筹的层次,从市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另一方面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刚刚起步,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现了过渡阶段特有的特点,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虽然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国家负担重除了因为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继续由国家负担外,还因为国家目前还负担着一部分本应由三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在负担;虽然在“两江”等地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公费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企业在现阶段的负担仍然过重。据统计,到1993年末,全国共计有59万户各类所有制企业,8000多万职工和近2000万退休工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分别占城镇企业职工的60%和退休人员的80%。但就费用的筹集来源而言,绝大部分由企业统筹,个人缴费率还不足1.5%。
其次,与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相联系,特别是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有的地方强制性统筹甚至演变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为例,全国平均收缴率为86%,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县情况更为严重。基金收缴困难存在客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险费用实在难以承受,而在国家行政强制统筹收费的情况下,企业也只有采取拖欠的办法。
第三,由于采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体情况征收统筹基金,而统筹的范围层次以市县为主,省、地、县各种规格的均有,交纳统筹基金的比例和计算办法,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均存在差异,这导致出现一个突出问题,即各地各自为政,各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水平极不平衡,从而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统筹基金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负责筹集,管理体制不畅,基金筹集欠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以及行业系统统筹部门和保险公司,特别是许多部门都错误地把养老保险视为一块肥肉,各争一块,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经办、标准各异、业务交叉的“多龙戏水”局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声誉。而今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将逐步走向统一,这一问题也将相应得到解决。
可见,从克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的缺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诸多方面考虑,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以给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一)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企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统收统支的,所以实际仍是财政负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会保障社会化,要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因而今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搞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为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稳定的有法律依据的资金来源。另外,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有关的经济政策方面如税收、利率方面给予社会保障事业适度的优惠,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其扶持办法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其次,要适度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因为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属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只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而社区服务起始阶段也是由财政支撑兴办的项目。以上保障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国家财政要承担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诚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保险的原则,主要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均是这一方式。但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财政必须给予补贴。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许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具体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政府所承担的上述社会保障基金份额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国家预算的转移性支出项目来完成,其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税收,支出属于国家预算支出项目。在目前未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所能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受到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角度来说,应该明确国家财政究竟应承担多大的份额,给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补贴,并测算出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这对于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非规范化的缺点是大有帮助的。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国家财政应承担的份额.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一40%(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金支出在内),如果是在这个比例之间,国家的负担应该说是有所减轻的。这里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并非仅仅指中央财政,也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如失业救济发生困难即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只作为支持者、后盾的角色出现,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
(二)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下,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国要逐步采取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税)的办法,并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障费(税)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在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统筹基金,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另一部分则记人职工个人帐户。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个人帐户之前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养老金或医疗费的支付。至于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具体比例各项基金有所不同:
1、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推荐的两个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个方案改革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方案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基金的设立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按所选方案规定的比例迅速组织了基金筹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22个省、市、区出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全国已有61.7万户企业、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总覆盖面约为1.2亿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020亿元。但两种方案的实施也导致出现了全国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管理层次和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同,为此于199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来各地按照新的统一的方案尽快实现并轨。方案重新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承担比例。
新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帐户的部分),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从上述新方案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规定了企业总的社会保障负担水平,这有利于减轻国有老牌企业的负担,为消除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提供了依据;在企业和个人承担的份额中,随着个人负担份额的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个人在筹资中的作用的精神。
2、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由于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职工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有限的医疗资源又浪费惊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组织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两地先行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4月开始,试点又逐步扩大到57个城市。这些试点均采用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两方面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两江”均规定改革之初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人员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暂按10%提取。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改革起步时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上述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一定比例分别进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医疗帐户中的基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1%缴费部分,二是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岁以上和45岁以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三是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一半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其余部分及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另一半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九江市对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来源也有类似规定。
事实证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好地落实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问题,所以它既可以满足生病职工的医疗需要,同时也可以避免药品浪费等问题,提高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建立至今,发放了大量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并建立了一系列转业训练基地、生产自救基地,对解决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一l%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费率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地的失业状况确定;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均不同于养老保险,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业(雇主)负担,职工个人不交纳或只交纳名义上的失业保险费,但鉴于我国目前及今后的人口和就业压力,我国宜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所缴纳部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不致给职工个人造成负担。
综上所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支撑、支持社会保障事业,企业和个人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这两条渠道,由三方共同负责。那么如何才能明确体现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三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三方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除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宣传工作力度之外,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统一管理,能从根本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并且已着手在养老、医疗等项目上实施或试点,但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请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陕西省5年内共动用了养老保险基金2.5亿元。因此,为了保证国家、企业、个人各方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能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预算内、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此,首先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人、属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其次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收人的来源。社会保障预算的收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国家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收的社会作障税,目前我国是按照这一原则征收各类社会保险费;二是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还有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税由财税机关会同劳动保险业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税率、征收范围,分别由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政府社会保障拨款即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可直接从政府公共预算划转;投资收益是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额用于投资所获收益。
同时还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拨付给劳动保险部门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以及社会福利基金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等项目。各项基金的金额。应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安排。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平衡问题。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障预算不同于政府其他预算,一般不得发生赤字。若发生赤字,应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或重新调整社会保障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以保证预算的平衡。而社会保障盈余应开展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银行储蓄,也可用于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将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有利于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还必须解决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作为准绳;要协调、规范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关于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目前的规费形式已有许多文章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按统一的税率征税,统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各地经济及社会保障事业本身的发展速度、程度。目前国家已决定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收缴比例,这对于解决统筹层次过低问题是一大突破。相信随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规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将逐步确立。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将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两条渠道:一条是社会保障税收人,它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一条是国家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它来自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收入。其中,社会保障税将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主渠道,而财政则构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坚强后盾。上述两条筹资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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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开题报告
【摘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更是超常规发展。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影响的加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行为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回顾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因;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阐述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治理的积极作用;从机构投资者本身、法律角度等提出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 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
2008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主办的“2008年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已占A股流通市值近50%的份额,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基金公司59家,管理基金346只,资产管理规模为
22 339亿份,基金净值为32 762亿元,基金持股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达到28%。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3.34%。截至2008年1月底,我国已经有52家境外金融机构获批QFII资格,核准外汇额度99.95亿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约为1.7%。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改善投资主体结构、稳定市场、活跃交易、推进公司治理乃至促进金融体系竞争与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
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1997年),共同基金在一种缺乏规章制度、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投机盛行的状态中发展,最终以中国证监会“规范老基金”而告终;第二阶段(1997—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主要发达国家基金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引进了托管等制度框架,使得中国基金业逐渐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市场整体规范程度等原因,基金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发展的速度和规范的程度仍然差强人意,这一阶段的发展由于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而告一段落;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2001年,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发行成功。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在监管层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开始了超常规发展的历程。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迅速增加,成为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主流力量,在2002年中兴通讯(000063,SZ)增发H股的事项中,机构投资者显示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2002年8月20日,尽管遭到众多基金和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中兴通讯临时股东大会仍以90%以上的赞成票通过了H股发行计划。虽然大局已定,汉唐证券、申银万国、长盛基金等数十家机构投资者仍联名上书证监会要求审慎看待中兴通讯发行 H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众多的基金公司之所以反对中兴通讯的增发H股方案,是认为该公司增发 H 股导致现有股东的股东权利全面摊薄,侵害了现有股东的权利。“中兴事件”是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传递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机构投资者开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更多是出于信托责任以及持股比例的增加,与中小股东相比,他们更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此时他们在监督活动中获得的好处远远超过他们承担的成本。
(一)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资本总额逐渐增加
这种增加的结果是促使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壮大,他们再运用传统“行走于华尔街”的方式显然不便。“他们持股量大,一旦套牢,必定开口说话,不然割肉就成本太高,况且,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股票,必然会冲击市场并使股价猛跌,反而使自己受损。”相反,正因为他们所占资本市场中资本总额的量大,他们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而参与的利益往往高于不参与的利益。
(二)管理学中的实证分析研究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的证明
频繁的买卖股票并不能获得市场平均水平以上的收益,长时间的持有增长型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更高。
(三)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解决公司控制权、公司股权机构等关系公司长远利益的问题
公司长远利益的实现必然也会给机构投资者带来实在的利益,从而形成作为股东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
三、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
美国是世界上资本市场最成熟的国家之一,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也走在世界的前列,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行使股东投票权
机构投资者凭借自己拥有的股票份额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提出股东议案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出现的重大问题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或管理层递交一些能对解决其问题有益的股东提案。
(三)行使代理投票权
机构投资者代理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代理投票权,获得更多的表决权份额,提高“说话”的声音,这也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行使代理投票权时要积极且谨慎。
(四)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监控
美国机构投资者通常聘请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被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加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控制。
(五)私下交谈
美国机构投资者经常采用非正式对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就公司的业绩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行讨论。
四、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股东会职能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3个方面。1.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2.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低,而且过于分散;3.国有股比例偏高,出现国有股股东虚位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后将实现股票全流通,股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将不会存在。机构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在股东大会上凭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份额,成为能够制约大股东的力量,监督损害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此外,可弥补国有股股东虚位,有效发挥股东会的权力,监督经理层的经营决策,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关注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反之,内部人所控制的董事会则容易作出不当的决策,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机构投资者的大力推动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将不断提高。
(三)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大量持股以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会监督和约束管理层,确保他们选择的投资水平能最大化企业的长期价值而不只是满足短期收益目标。布什(Bushee)的实证研究发现,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时,管理者不太会通过减少研发支出来扭转盈余下降,这意味着机构投资者是成熟型投资者并担负着减少管理者短视行为的监督角色。
(四)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
机构投资者集中了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更好地履行治理职能,增加公司决策的专业性与科学性。Pound(1995)指出:“在很多公司中,公司的管理者并不缺乏激励,而缺乏的是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Pound认为,因为管理者缺乏这种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往往会作出错误决策,结果使得公司陷入危机。他认为,防止这种错误的决策需要一套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高层经理和董事会在决策上可实现真正合作。另外他认为,董事和经理应该积极寻求机构股东的参与。可见,机构投资者不再是管理型公司模式的消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他们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因为他们的加入,能影响管理者策略的制定,完善公司的治理。
五、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建议
(一)机构投资者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
我国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引进产业经营人才。在投资上市公司之后,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长远规划,不能把眼光始终集中在资本重组和金融投资上,而应该引导企业长期经营的经营方向。要积极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构建,使得机构投资者内部组织结构合理,以解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监督者的监督问题。
(二)放宽对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制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小组(2001)研究表明,当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达到某个临界值(占股票市场总额20%)时,他们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持有某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些限制目的在于分散机构投资者的风险,但也造成机构投资者投资过度分散,使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应适当放宽这些限制,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积极投资者和大股东,并真正关注公司的长久发展,深入、积极地参与公司的治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种类应该多样化,以便能够促使不同种类机构投资者为牟取利益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金融投资公司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这些机构的发展为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提供了可能性。加入WTO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国内证券市场,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金雄厚,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丰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法律必须逐渐放松他们参与投资活动的限制,使得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合法依据。
(四)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
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是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抗公司经营者和大股东的有效手段,它对凸现小股东公司地位、实现股份民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的完善能够减少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而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能够决定公司是否作为积极投资者。成本过高时机构投资者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我国法律应该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
(五)建立机构投资者组织
建立机构投资者自律性组织有利于解决机构投资者集体协商成本问题和搭便车问题。机构投资者组织为各类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集体行动提供平台,其调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为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提供了一种便利。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公布,督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我国尚缺乏这样的自律性组织。为了促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我国管理部门可以尝试指导建立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可以指导证券交易所或民间研究机构建立一些调查中心,组织协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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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内外研究概况
从政府集权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的末来发展
【关键字】社会保险制度;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集权管理;多元自治管理,全国文秘工作者的!
【摘要】组织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是以官设、官管、官办、官督为特色的典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排斥了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劳资双方的参与权,对社会保险制度自我调节、自我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应当由政府集权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化,成立由政府、雇主代表、劳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自治管理委员会模式,使社会保险实现自我调节、自我发展,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实行这种组织管理模式还必须创造相应的条件,包括将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权交给全国人大,将社会保险的实施向官民结合的方向推进等。
中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已经持续进行了将近年,但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与困难在政府集权管理下,雇主与劳动者既缺少发言权也缺少参与权,社会保险责任正在走向政府化,有鉴于此,重新思考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中国社会保险是官设、官管、官办、官督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集权型国家,这_传统色彩在社会保障领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面向城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以劳动保险的名义实施的国家保险制度,它虽然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直接提供,却完全服从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与行政管理,单位没有自主权,企业的盈亏状况不影响职工的劳动保险权益,国家财政事实上充当着劳动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与物质保证,因此,提供劳动保险的虽然是单位,但实际上单位只是国家保险制度组织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世纪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因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被摒弃,新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得到确立。与国家保险模式的劳动保险相比,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了如下转变:一制度模式由原来现收现付式的国家保险制劳动保险制转变为部分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二财政责任由原来的国家政府负责转变为政府、企业与劳动者等多方分担。三实施方式由原来的单位分割、封闭运行转变为统「的、开放型的社会化实施。上述转变表明,中国社会保险已经基本完成了制度转型的任务。然而,就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模式而言,这种转变只是将过去由国有单位分散实施变为政府机构统一实施而已,仍然具有很强的政府集权管理的色彩。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文件加以规范。迄今为止,中国的立法机关还未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险立法,虽然今年已经确定将社会保险法纳入本届立法机关任期的立法规划,但近年内仍将难以上升到立法机关法律规范的层次。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来确立的。在国家层面,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依据甚至还不是规范的行政法规,而是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改革方案与决定;规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是国务院先后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与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生育保险事务的只是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试行办法。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则由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来规范。社会保险方面的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管理均由行政职能部门通过相关政策文件来规范。地方政府亦有权在中央政策框架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本地的社会保险事务。可见,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不是由立法机关确定的,而是由政府决定的,这种状况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其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国政府的架构与职责划分,负责全国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中央政府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地方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该部门制定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并管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事务。
其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由设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的官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经办。如中央层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实际上完全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样隶属于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经办、承担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部分地区是委托地方税务机构代为征收社会保险费,更为强烈地表明了政府对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干预。
其四,监督社会保险运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门。一方面,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着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日常监督之责,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进入财政专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机构还必须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设置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审计机构。
综上可见,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政策出
于行政部门、管理权在行政部门、经办权属于行政部门、监督权同样在行政部门,这种官设、官管、官办、官督型体制是典型的政府集权组织管理模式。
二、中国社会保险政府集权管理模式的缘由及其效应
中国社会保险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原有模式的延续,与改革中已经确立的财政责任多方分担机制、社会化实施机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选择的统账结合模式不相吻合。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仍然延续的原因在于:
第一,对原有政府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一方面,社会保险属于公共事务,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必然要服从于中国现行行政架构。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政府集权管理甚至突出地表现为中央集权管理,虽然中国已经开始从无限责任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化,但政府集权管理行政及社会事务并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另一方面,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保险模式——劳动保险制度,从而不可避免地继承了原有体制下政府负责的传统。历史传统的惯性使现行社会保险管理对原来形成的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产生了路径依赖,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政府集权管理的烙印。
第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力量来主导与推动。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责任分担机制的确立,决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责任的重新划分。不仅如此,中国还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模式、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变革。如此巨大的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主导,便不可能推进。因此,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客观上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变革过程和社会保险制度转型期的需要。
第三,政府依然承担着主要的财政责任。尽管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政府、企业与个人责任分担的机制,但总体而言,政府承担的责任仍然是主要的。根据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情况,企业或雇主承担的缴费责任全国平均约占工资总额的,但有/以上的企业并未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亦存在着少缴、漏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数额为本人工资额的,但全国多数地区只达到,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截至××年底只有万人,参加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的职工亦刚逾亿人,参加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劳动者则更少,多数从业人员并未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作为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的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还未真正成为这一制度的缴费主体。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却仍然承担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巨大财政责任,包括:一社会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的管理与运行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实际上相当于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由政府承担。三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即对各地主要是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亏空给以补贴,这已经构成国家财政的重要支出项目。年至××年,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支出的补贴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年共计补贴亿元;如果再加上一些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国家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支出还要多。这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没有任何养老金积累而现阶段又进入退休高峰期造成的。四对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支出补贴,如对失业保险基金及类似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补贴,对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补贴等。以中央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补贴为例,年至××年,中央财政补贴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六年共计补贴亿元。
上述四项支出揭示出中国政府仍然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承担着重要乃至主要责任的事实。这一事实决定了中国政府必须承担起有效组织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责任。
第四,没有相应的替代机制。虽然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但中国的社会组织欠发达,大量社会事务仍然依靠政府管理。在德国等发达国家富有成效的由政府、资方、劳方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建立起来,却是非常不完善的。中国的工会组织由于经济结构的多元化与复杂化正在遭遇新的挑战,中国的雇主组织还很不成熟。因此,如果政府对社会保险事务疏于组织管理,这一制度在现阶段便不可能找到相应的替代机制。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变革了,但政府集权管理的色彩仍然十分浓厚。这种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的实践产生了如下一些效应:
第一,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国家财政风险持续增加。政府集权管理决定了中国政府必须承担起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责任,它部分地冲消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功能,迫使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无限化,进而将使有效控制政府责任的改革目标落空。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日益复杂化,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必然使团家财政所面临的社会保险财务风险增加,进而会波及国家财政的稳定。因此,在政府集权管理下,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国家财政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并会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和退休人员的急剧增长而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第二,对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均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模式,其中个人账户被明确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的缴费,它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因而实质上是劳动者延期领取自己的工资。对一种完全由劳动者自己缴费并属个人所有的养老金由政府集权管理,显然存在问题。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对劳动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上形同虚设。由此可见,政府集权管理与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独特财务模式及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私人性质存在着内容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将对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客观上限制了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参与管理社会保险的权责。由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典型的官设、官管、官办、官督,这种政府集权管理必然剥夺了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责任主体的雇主与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在现行组织管理模式下,一切听命于政府,雇主只是单纯地充当着缴费义务主体,无权对所承担的义务提出主张,劳动者亦只是被动地承担缴费义务和享受相关待遇,并且无权过问由自己缴费、属自己所有的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因此,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管理体制不利于责任分担机制的合理确定与健康发展,亦难以分散和控制政府的责任。
第四,对社会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有机与有效结合产生相应的影响。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社会统筹基金完全由企业或雇主缴费组成,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劳动者个人缴费组成。社会统筹基金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式,许多地区实际上还需要国家财政补贴;而个人账户基金从理论上讲应当是逐年积累的,它由劳动者缴费形成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劳动者却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力。政府管理与个人所有的分离导致了这一基金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完全分离,显然不利于个人账户基金的发展。在这种权、利分割的格局下,虽然政府统一管理较为简单,但基金贬值的风险却因其过分集中而持续增加,劳动者个人对该基金的不安全感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政府的责任将随着个人账户基金的不断扩充而增加。
三、未来发展:多元自治管理模式
前述分析已经表明,中国政府对社会保险事务实行集权管理,确实存在着不利于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缺陷,加之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和以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过失误,更导致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信任危机。因此,重新考虑并选择中国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模式,确实很有必要。
基于对社会保险制度本质的认识和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不太赞成中国未来的社会保险继续采取政府集权管理模式,而是主张在适当的时候,选择更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多元自治管理模式。这一主张的依据是:,全国文秘工作者的!
第一,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责任主体,有权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管理意味着承担责任,而责任应当来源于责任主体,谁是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谁就应当对这一制度负责并有权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奉行的是选择性而不是普遍性原则,强调权益与义务相结合,其缴费主体是雇主与劳动者个人,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个人,解决的问题是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雇主不确定的劳工风险,因而是平衡劳资利益纷争的调和机制,而调和了劳资关系则意味着维护了社会稳定。可见,社会保险既不同于政府负责的社会救助制度,也不同于公共财政支撑的其他公共福利计划,它实际上是劳资双方利益调整机制,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家的公共福利计划。因此,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也有权直接介入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
第二,社会保险制度只有通过自我调节、自我平衡,才能实现自我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追求目标,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是无法真正实现这一目标的,只有让这一制度通过自我调节达到自我平衡,才可能自我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又需要社会保险与政府保持适当距离,以劳资双方作为责任主体直接介入为基本条件。如果政府包揽劳资双方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权力,必然导致责任重心向政府转移,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功能亦将丧失,因为在政府集权管理下,劳资双方均无须对这一制度的持续性负责。
第三,有限责任政府的构建决定了中国政府将无法包办全部社会保险事务。市场经济改革带给中国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建设一个依法行政、富有效率的有限责任政府,庞大的官僚系统正在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发展。如果中国政府要包办社会保险事务,则意味着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将随着覆盖人数的增加而膨胀,这显然与有限责任政府的发展取向相背离。因此,政府责任的有限化和政府管治职能的弱化,决定着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直接责任主体的劳资双方乃至社会组织有必要介入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之中,并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而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除承担起雇主的职责外,还应当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第四,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中包括了纯粹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部分。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就完全是劳动者个人缴费积累起来的,它也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也有劳动者的个人账户部分。上述个人账户中的积累,属于私人积累性质,如果继续由政府集权管理,不仅难以管理好,而且终会导致个人账户所有者的不满。
第五,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趋势揭示了政府集权管理的内在缺陷是无法自我克服的。从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凡是实行政府集权管理的保险制度,都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表现出刚性增长的不可逆转规律,难以实现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的目标。无论是智利将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为私营养老金制度,还是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等,都从一个侧面揭示出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已经走到了尽头。
总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选择一种自已够让劳资双方介入其中的多元合作自冶管理模式,可能较为适合中国未来社会保险制空的发展需要。
本文提出的多元合作自治管理模式,是指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构建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加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委员会简称管理摸式,行使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权,并承担起这一制度发展的责任。多元自治管理的核心在于自治,但多元合作是前提与基础,是建立在多元合作基础之上的自治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应当是政府委派的社会保险专员,它在委员会中代表政府的利益;雇主方面则应当由各类雇主组织推举出来的代表参与,它代表雇主的利益;劳工方面则应当是工会委派的代表,它代表劳工的利益;而专家则是作为独立人土参与,它应当代表理性与公平。这种组合式的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既独立于政府、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之外,又能够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利益相关各方在合作基础之上的自治管理,因而是值得考虑的合理的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
在管理层次之下,具体的社会保险事务可以委托给社会团体来组织实施,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则在相关立法的规范下制定更为具体的或可操作的政策,并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承担起监督之责。这样,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将是由立法机关规范、多元合作的管理机构自治管理、社会团体实施、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在这样一种组织管理体制下,各方的积极性都能得到发挥,各责任主体均真正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保险责任,同时还能够借助社会乃至市场的力量,调动更多的资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的自治权力的扩张,既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轻,也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具备了自我调节、自我平衡、自我发展的机制,并为这一制度走向更加开放奠定基础。
四、为社会保险多元合作、自治管理创造条件
从政府集权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是值得中国政府考虑的社会保险制度未来发展取向。但要真正实现多元合作基础上的自治管理,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第一,需要将社会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次。即需要立法机关将《社会保险法》作为这一制度稳定的基石。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规划之中,预计自年开始起草并前后几次搁浅的社会保险立法计划可能在近年内得以恢复。《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将为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多元自治管理提供稳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需要根据已经确立起来的责任共担原则划清各方的责任。包括政府、雇主、劳动者个人的供款责任、管理责任等,对社会力量与市场机制的运用规范等,均需要有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目前社会保险主体各方责任模糊或者责任分担不平等的现实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第三,需要有成熟的政府、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其中,政府方面需要增强自己的理性并提高效率,在承担自己应尽的“雇主”责任和公共责任的同时,还能够通过相应的行政力量诸如财税政策来引导社会与市场力量参与并分担社会保险事务;雇主组织应当从过分分散走向联合,真正有成熟的雇主组织来代表雇主的利益;中国的工会则应当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并真正从基层做起,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起,自下而上地推举出自己的代表。理性的政府与成熟的雇主组织、工会组织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是社会保险实现多元自治管理的保证。政府适当的退出与雇主组织、工会组织适度的跟进,将是促使三方协商机制走向成熟的基础性条件。
第四,发达的社会组织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险的发展需要发达的社会组织来帮助,而中国社会保险选择基金制,也决定了必须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因此,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发育成熟的证券市场和投资机制等。
第五,分解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险职能。即将政府集权管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进行分解:一是将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权由政府转移到立法机关,虽然行政可以主导立法事务,但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后确立权应当交给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强化具体政策的制定及对社会保险运行的监督职能,但具体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权力可以交由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委员会承担,以真正分散社会保险管理责任。三是官方设立的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社会团体相结合,构成网络化的社会保险实施系统。
上述条件是中国社会保险由政府集权管理走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的必要条件,而目前这些条件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因此,虽然实行多元自治管理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考虑的一种管理模式取向,但又确实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事情,还需要创造条件。否则,在条件不成熟的环境下推行多元自治管理,其结果可能还不如由政府集权管理向行政主导的多方参与管理模式转化,也不一定能够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的目标。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
本文中的数据资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提供。
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是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转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投资收益。截至2004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总规模是1711亿元,从来源看,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148亿元,占67%,国有股减持收入261亿元,占15%,彩票公益金收入129亿元,占8%。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投资运营方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是“安全至上,注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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