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调整医保政策(厦门市医保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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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16)

一、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二、删除第六条。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中的职工、工作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六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困难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1998年7月1日后从异地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本市工作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其调入或转业、复员、退伍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清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原在职职工享受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在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出现参保人员辞退、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厦门城乡医保跟三明城乡医保有什么区别

厦门城乡医保跟三明城乡医保报销比例不同。

为减轻厦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及简化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三档报销比例进行合并统一,即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保费用不再分档,统一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73%、80%、90%,总体上提高了报销水平。

为进一步释放“三医联动”改革红利,稳步提高三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决市区没有二级医疗机构、患者反映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偏低的问题,积极支持沙县同城化发展,自2020年6月1日起,梅列区、三元区及沙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到三明市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60%,其余政策保持不变。也就是说,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及沙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三明市第一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并借助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并组织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厦门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门诊医疗费

报销水平将达到55%。

据统计,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绝大多数发生在5000元以内。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2014年7月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

该政策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通过上文的详细内容,我们了解了厦门医保报销比例。作为劳动者,我们都知道当我们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必须为我们购买医保,

厦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解读

厦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解读

厦门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政策解读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6元。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本月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参保职工发生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4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五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其参保当月起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赔付。

第七条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纪录在IC卡上,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直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和IC卡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参保职工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结。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三年后,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参加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满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超过最高限额40000元的医疗费用执行本办法,其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从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暂停其在职职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裁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同时施行。

扩展阅读

今后,因大病而使家庭陷入贫困的非厦门市户籍人员,住院救助最高可达10万元。同时,将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新修订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新《救助办法》),加大因病致贫、返贫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后,厦门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将增加约1100万元。

对象|非厦门户籍也可受救助

新《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调整,新增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或等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成员。

这一类救助对象,除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同时,新《救助办法》将救助对象由以前的两类调整为四类:特困人员从低保中分离,划为第一类;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划为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成员划为第三类;新增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划为第四类。第一、第二、第三类救助对象均为本市户籍人员。

标准|特困人员救助额不封顶

新《救助办法》与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保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特困人员的救助比例为100%,第二类对象85%,第三类对象由70%提高至80%,新增的第四类对象为75%。

同时,还对救助对象患病就诊或住院实行门诊救助及住院救助。在年救助限额上,特困人员的住院救助限额由4万元提高至不封顶。

服务|救助对象只付自付部分

新《救助办法》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服务,全面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适当减免住院押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新增规定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街(镇)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手续,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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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2-04 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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