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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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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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不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才需要先参加养老保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海南省区域统筹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2007〕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琼府〔2007〕5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8〕24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在区域统筹区(包括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农垦非农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农垦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口所在区域统筹区市、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区域统筹区做为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实行基金区域统筹、市县经办、余缺调剂的模式。区域统筹区内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收机构、统一经办机构。
第四条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含洋浦,下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等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的管理工作。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监管工作。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稽部门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协助下负责本市、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监管工作。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场、企业负责做好农垦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登记、缴费工作。省农垦总局还要负责做好由该局负担的部分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
各级卫生、宣传、发展与改革、教育、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审计、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缴费办法
第五条具有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大中小学校在校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生在学籍所在地参保。
第六条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
2008年缴费时间为第二季度,东方、屯昌缴纳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的保险费,居民参保缴费后从2008年的9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市、县(含洋浦)缴纳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保险费,居民参保缴费后从2008年的7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从2009年起,每年第四季度为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时间。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部门、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80元。财政补助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2元,市、县财政补助8元。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70元。财政补助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县财政补助6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助。除中央财政补助以外不足部分全部由市、县财政补助,并从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市、县财政补助,并从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非重度残疾的残疾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财政负担20%。
(四)农垦居民参加所在区域统筹区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以外,由省财政负担80%,农垦总局负担20%。
农垦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以外不足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从所在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80%、农垦总局负担20%。
第八条重度残疾是指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2级伤残的。
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所在地区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家庭。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强行摊派。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符合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病种目录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个人按支付比例承担。
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困难居民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一)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
(二)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
使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自付20%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0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东方、屯昌2008年的9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参保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7000元;其他市县(含洋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参保人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三)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费用;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费用;
(五)因美容、矫形(功能性矫形除外)、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农垦医疗卫生机构),经所属市、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所属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须悬挂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组织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确认保留其定点资格,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等要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为参保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参保人持《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记帐,再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住院参保人提供费用清单,并经患者本人或相关代理人、证明人签名确认。凡未经签名确认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应当首先在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市、县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转诊手续证明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直接送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再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应出具《医疗保险证》、转诊申请表、出院证明(加盖公章)、费用清单、发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参保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外居住的参保人,由本人申请,可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定点医院,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临时外出因急性病在异地住院抢救的,在10个工作日内(包括10个工作日)应向所属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参保人转诊:
(一)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
(三)缺少必备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四)诊断明确,参保人要求转入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
第六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照社会保险的现行制度和规定执行,建立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制度。
第二十九条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县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一)市、县统筹基金是由各级财政对该市、县参保城镇居民的全部补助资金和个人缴纳资金扣除调剂金后的剩余部分。市县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该市、县的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支付。
(二)调剂金由各市、县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调剂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各市、县成立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保人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其中参保人代表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20%。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项目部分的;
(四)擅自更改参保人待遇的;
(五)截留、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病种目录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定,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截留因病情需要须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病人的;
(五)不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六)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七)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大处方、假处方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目录内药品的;
(九)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统筹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开医疗费用发票、处方,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居民医保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医疗费用发票、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的实际运营情况,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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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4.01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4-01生效日期:1999-04-01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9]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4月1日
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市政府决定。
为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统筹单位的市级统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来源和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只能根据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各市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实际测算在6%以内的,不能提高到6%;确需超过6%,须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为了既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又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社会统筹,就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使用。个人账户,就是建立职工自我约束和储蓄积累机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各市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标准
为明确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形式。
各市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采取按费用划分统账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可按年度累计发生医疗费有物一定金额确定;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统账支付范围的,可以对每次住院设定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对起标准可以依次降低。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即“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储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管好用好基金,保证基金的安全、合量、有效使用。
1.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险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基金全部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要制定切实可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有取有力措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坚持量入为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2.各市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做好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工作,认真分析检查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3.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各地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并要建立医疗保险结算计算机管理系统。
4.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市须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5.省财政厅要根据财政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结算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市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应给予适当照顾。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应高于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并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一些效益好、医疗待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允许行业和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配套进行。只有搞好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才能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够承付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关键。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庆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为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公平竞争,规范医疗行为,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个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购药。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负责处理购药药事事故。
(三)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
为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建立合理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要合理提高医疗技术收费价格,体现医术劳务价值;要合理确定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药品销售收入交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返还;要建立医疗部门用药由卫生部门统一采购的制度,以控制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要建立对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应该由政府补偿的,各级政府要及时足额补偿。
(四)深化医疗机构改革,转换经或机制
紧密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医疗机构的各项改革,建立有责任、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要重视医疗服务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种医疗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进医疗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快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减员增效,引进竞争机制,专业人员要竞争上岗,大力压缩行政后勤人员。
(五)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医疗服务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要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倡医疗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或合并,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对不符合社会需要而且技术设备陈旧落后的医疗机构实行关、停、并、转,拓展社会需求的新的服务领域。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工作进度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省要在1999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市在1999年上半年务必完成各项基础性工作,9月底前完成实施方宁和有关配套性政策的制定,并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将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审批各市的实施方案,从10月份开始陆续实施。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要求:
1.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由一名主管市长专门负责抓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提高认识,坚定搞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2.要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紧迫、难度很大。要确保今年内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必须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健全的机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明确的职责。省政府已将原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统一划转到省劳动厅。各市要按照辽编发(1999)7号文件要求,尽快统一本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务必于4月底前确定机构、编制、人员,明确职能,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
3.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促进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各市要深刻理解和掌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尽快组织力量搞好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等项基础性工作。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精心研究,反复论证,抓紧制定符合国家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改革过程中,各市要妥善处理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确保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出台,顺利实施;要以积极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问题,以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要制定强有力的基金征缴政策法规,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要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实施。
4.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加强舆论宣传,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取得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把中央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讲透彻,使所有单位和职工都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地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5.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很多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卫生、体改、经贸、计划、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中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容易为广大职工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左右。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
从人社部获悉,《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已于近日公布,明确要求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与此同时,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一)个人帐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一)申报受理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账,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凡参合对象,报销流程如下:
(一)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家庭门诊帐户诊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
(二)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
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一)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二)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三)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四)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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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