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救助基金(道路救助基金管理部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道路运输救助基金,以及道路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道路救助基金指的是什么?具体的偿还步骤是怎样的?

  道路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得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得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地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强制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是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补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得重要决策,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得关照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得历史意义。

 救出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就如基金管理机构就中心管理机构,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计算抢救费用得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流程:

 1、受害人亲属现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a出离开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b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垫付标准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在过后应用书面形式偿还垫付费用

申请道路交通救助基金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3、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等,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4、办案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怎样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抢救费用垫付申请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及材料后放入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参考《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市救助基金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四)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致人伤亡的。

第十三条 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需要继续抢救的,市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受害人经抢救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应符合本市“医保三个目录”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超过3个月或抢救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第十四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逐季度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第十五条 无名氏死者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下称损害赔偿责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十六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因肇事方逃逸,交通事故未侦破,受害人或其亲属未得到损害赔偿,如受害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一年以内的;如受害人受伤,自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的。

(二)因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经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受害人或其亲属仍未得到任何损害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款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应补助金额,自法院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的。

(三)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但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由辖区交警大队向交警支队专题请示,并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

(一)申请人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

(二)申请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交通事故对方申请道路救援基金,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

会,交通事故对方申请道路救援基金,买了车损险可报道路救援费,保险公司会理赔的。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相关法律: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道路基金救助是什么

法律分析:道路基金救助指的是道路救援基金,也就是专门用来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而设立的基金。道路救助基金的全称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在2009年试行,是在国家财政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努力下推行的,道路救助基金一般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实际上是对已有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的补充。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省财政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将于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本省具体提取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关于道路运输救助基金和道路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08-28 13: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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