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情况(社保基金预决算管理工作情况)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情况,以及社保基金预决算管理工作情况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 2、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 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修订)
- 4、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修正)
- 5、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 6、谁能提供财务决算说明的范文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监督权限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财政、地税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六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规范有序地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推进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督促相关部门、机构及下级人民政府及时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三)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组织核查问题线索,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下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资金划转财政专户及财政专户按时足额向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待遇用款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收支、结余、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和计息情况;
(四)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五)社会保险调剂金、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和划拨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转情况;
(四)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事项。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第五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禁止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第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事项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和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审核、结算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管理及其基金的存储、划拨、结存情况;
(五)社会保险各类调剂金、储备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保值增值情况;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事社会保险服务工作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方案;
(三)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保值增值计划;
(五)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对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按照规定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六)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预算草案;
(七)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并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条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保障基金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支持、督促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本统筹地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相关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互为不相容岗位。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兼任社会保险业务或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人大监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
(三)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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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
现受董事局委托,向各位股东提交公司二OO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请审议。
一、公司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概况
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定,我公司二OO四年末总资产为167,218万元,
比上年年末146,715万元增加14 %; 年末公司负债为94,292万元,比上年年末65,835万
元增加43%;年末股东权益72,041万元,比上年年末79,762万元减少9.7%。
经审计,我公司二OO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9,063万元,比上年同期65,026万元
减少9.2%;主营业务利润为9,639万元,比上年同期11,992万元减少19.6%;营业利润
-8,052万元,比上年同期-305万元多亏损7,747万元;投资收益-1,224万元,比上年同
期698万元减少1,922万元;补贴收入114万元,比上年同期715万元减少601万元;营业
外收支净额961万元,比上年同期-86万元增加1047万元;利润总额-8,202万元,比上年
同期1,023万元减少9,225万元;净利润-8,292万元,比上年同期687万元减少8,979万
元;可供分配利润535万元,比上年同期9,848万元减少9,313万元。
公司二OO四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1,715万元,比去年同期372万元
增加1343万元。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555万元,比上年同期-9,581万
元增加14,136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452万元,比上年同期-17,374
万元减少78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619万元,比上年同期27,334万元
减少12,715万元。
二、财务指标
每股净资产3.09元,比上年年末3.42元减少0.33元;
净资产收益率为-10.92%,比上年同期0.87%减少11.79%;
每股收益-0.36元,比上年同期0.03元减少0.39元;
存货周转天数为144天,比上年同期112天增加32天;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105为天,比上年同期110天减少5天;
资产负债率为56.39 %,比上年年末44.87%增加11.52%;
流动比率为1.38,比上年年末1.81减少0.43;
速动比率为1.13,比上年年末1.18减少0.05。
三、二OO四年度经营亏损分析
公司200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9,06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2%;主营业务利润为
9,639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9.6%;净利润-8,29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979万元。
2004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滑坡,主要原因有: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较大额度的坏账准备,为进一步大力
发展主业夯实经营基础。
在以前的经营年度中,公司因IT产业基础薄弱、基础管理尚未完善,沉积了较多的
应收帐款等较大的历史包袱。根据当前企业轻装上阵做数字音视频产品、实现可持续发
展的现实需要,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2004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合计对应收款项计提
了4,315万元的坏帐准备。这有助于企业在2004年度基本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后,夯实经营
基础,减轻2005年度及以后年度整体经营工作的财务压力。
2、为大力发展主业,公司人力资源和研发投入增加,使当年度管理费用增加,但为
公司未来发展打下了基础和积累了资源。
公司于年初正式确立了以数字音视频为公司主导产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从此,公司
从原来的三业(数字音视频、无线数字通信、公用计量)并举转变为一业为主、二业为
辅,同时积极介入二大增长点(宽带视听和金融信息服务)的经营布局。为实施这一战
略规划,确立数字音视频产业发展平台,公司在原有的产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数字
音视频产业的研发和人力资源的投入,为公司未来发展打下了基础和积累了资源,但增
加了当年度管理费用。
3、为加大对数字音视频产业的投入和产业园的建设,公司加大对资金的需求,财务
费用增加。
公司对于国内数字音视频和数字电视产业的开拓,主要采用"投资运营+产品服务+金
融工具+内容整合"的组合营销模式,在与广电运营商的合作过程中,需要较大的前期启
动资金;同时对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和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的建设,公司投入了较
大的基本建设资金。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贷款利率的提高,公司的融资成本
出现较大幅度地提高。
4、其他原因
2004年,公司根据对数字音视频产业实施扩张性经营等既定经营方针,开始有目的
地调整各下属企业的经营重点,对不适合企业长期发展规划的多项业务实施紧缩策略。
由于国内数字电视市场正处于快速成长前的培育阶段,公司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销售收
入短期内出现了下降现象。
四、二OO四年度财务工作取得的成绩
1、 调整财务管理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和集团公司现况,从04年开始财务中心调整管理模式,财
务管理由松散型管理模式转换为紧密型管理模式:即子公司财务部门成为集团公司财务
中心的派出机构,各子公司财务部门依据管理关系为子公司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在集
团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董事会和经营者负责,所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聘任、调配、考核和奖惩,财务人员既对所属子公司经营者负责,同时也对集团公司财
务中心负责;资金实行统一筹划、统一结算,统一调配,贯彻有偿使用原则,以保证集
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
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磨合,这种紧密型的管理模式的优势逐渐得到证实:资金统
一管理和调配,加强了整个集团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果;人员的集
中调配和薪酬统一管理,有利于调整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子公司财务部门与集团公司财
务中心充分沟通,部分遗留问题及资产处理得以及时解决。
2、完善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
财务中心今年完成了财务制度的修订、健全、补充、完善等工作,共制定了《资金
管理办法》、《内部资金结算办法》、《关于加强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管理
的通知》、《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财务计划和分析管理办法》、《往来账户结算管
理制度》、《物控管理条例》等(二十三个制度,九个批复,二个会议纪要),子公司
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订了相应的规定和办法,明确了实施细则。这些管理制度
相继出台,确立了一系列管理手段和目标,规范了操作程序,强化了财务管理,使财务
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3、重视应收款项与存货清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二OO四年度,财务中心把应收款项回收及存货变现作为首要工作来
抓。应收款项和存货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确保应收款项及存货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财务中心于今年2月及8月两次召
开应收款与存货清理专项会议,并于11月25日专门确定了这项工作的负责人,指导、协
调各子公司开展工作,就应收款与存货清理的重要性及相应的工作方法进行了详细地阐
述,并专门成立应收款项和存货清理小组,负责集团公司资产处理,达到盘活公司资产
和加速集团公司现金流入和资产变现之目的。
4、加强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公司正常运转
资金就象人体的血液。资金流动顺畅,经营活动才能正常进行。
(1) 加强资金计划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流出,大力压缩子公司对集团的资金占用,
通过激励、压缩等措施,发挥各子公司的能动性,以缓减集团公司的资金压力,改变子
公司向集团公司伸手要钱的局面。
(2) 培育集团融资资源,搭建良好的融资平台。一方面对资金流良好的、融资方便
的投资项目,集团在资金方面将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倾斜;另一方面对于需要占用、耗损
大量的资金且不能及时回流资金的项目,集团将进行控制,甚至于停止资金供给。
5、加强成本控制,规范采购管理
二OO四年度集团公司成立了物控部,实现了大宗材料集中采购,规范采购环节管理,
制定了《物控部管理条例(暂行)》,集中审批权限,降低了采购成本,使得集团内的
大宗物料的采购更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
根据运作的效果分析,不管是物料的齐套、成品的交货还是公司与各供应商的关系,
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并在成本控制上卓见成效。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 2006年8月28日
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财务收支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
经办机构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必须附送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基本内容是全面分析基金财务收支及运行情况,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了解和考核基金运行情况的重要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运行情况。通过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的分析,发现基金收支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利于为加强基金的管理提出科学的改进方法和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金结余实现情况。通过基金结余反映基金的管理水平,并与上年同期指标相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对结余额中有关项目余额的比例进行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基金运行规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基金的增减变化情况。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有关财务报表及基金结余率、收缴率等指标的分析,反映基金增减变动及原因,正确评价基金运行过程中增减变动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四)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余进行比较分析来把握未来,为科学预测和决策,采取有关措施改进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基金正常运转。�
(五)暂收款项等情况。通过分析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确保债务的及时偿还,同时还可以通过暂收款的多少看出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情况和社保基金预决算管理工作情况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