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是什么(宁波医保统筹基金每年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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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职工医保报销新规
医疗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就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中,划拨到个人名头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账户金。它包括个人所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划入的部分。相对的,统筹账户则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剩下的那部分组成。
2019年宁波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有什么用途?
个人账户资金由当年账户资金和历年账户资金组成。
当年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
历年账户资金用途:(1)用于抵扣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2)用于抵扣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中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3)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使用医保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目录外自费医疗服务项目(限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自费医用材料费用;(4)用于支付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买体温计、刮痧板、拔罐器等部分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5)用于支付近亲属(包括配偶)使用肺炎疫苗、流感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肝疫苗、水痘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接种的费用。
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还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发生的费用
哪些疾病属于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特殊病种治疗限门诊,住院不属于特种疾病报销范围。
治疗项目为: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阿尔兹海默症(中、重度)的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为了减轻特殊病种,高了治疗费用,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8%,统筹基金支付92%。举例子。甲先生患上特殊病种,在门诊时并且社保内用药花了1万,个人自费=1万*8%=800块。
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药品有何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
购买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加盖处方外配专用章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登记的处方,结算待遇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待遇一致。参保人员使用本人历年账户资金购买自费药品,购买前应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医保外配处方。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何规定?
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宁波事业单位统筹医保
所谓“家属统筹医疗”,是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筹集资金,设立家属统筹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用作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家属的看病费用。深圳的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只有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可以为自己的家属申请统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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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在甬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甬机构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
市本级(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和各区合为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对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规范和完善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各自实行统筹。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管理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企业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5%由市医保机构纳入统筹基金,其余部分按规定纳入个人帐户。国家机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国家机关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三)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其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审核确定缴费办法:对应当参照企业缴费的,适用本条第(一)项;对应当参照国家机关缴费的,适用本条第(二)项。
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其缴费基数;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缴费基数。第七条 转业(复员)军人、外省市调入本市、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等各类新增人员当年缴费基数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按实申报;无当年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工资情况按规定确定。
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纳,所需经费由企业、财政、失业保险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全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按医保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由企业、财政、养老保险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其他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在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由个人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失业职工允许按规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采用预缴办法,当月缴费,次月享受。
用人单位必须连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从未缴纳月份的次月起,其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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