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7水利基金税率(广西水利基金税率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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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金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水利建设基本税率如下:
1、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还有城建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而税率按照所在地分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还有就是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三者之和的3%。
2、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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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西水利建设基金税率是多少
有的省,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具体来说,企业在计算水利基金时,按照企业账薄或财务报表里面记载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当然,各省水利基金的具体比例不同。浙江省水利基金的计税比例是0.01%;而湖南省水利基金的计税比例是0.06%。
水利基金在制定具体纳税比例时,可以根据自己省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有的省,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7〕3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桂财税〔2018〕19号)不再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已划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的税率各是多少
城建税(市 7%,县城、建制镇 5% ,其他的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水利基金时属于地方土政策,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具体政策和税率以当地规定为准。
(1)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3)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扩展资料
城建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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