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晋成保险保障基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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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保险公司两金管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章缴纳

第六条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第九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第十条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十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七条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第十八条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十条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已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50%缴纳到中国保监会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剩余部分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缴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商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什么意思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在日本的人寿保险界有一位

你有没有想过你投保的保险公司有可能会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你的利益谁来维护?日前,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监会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框架,这个管理办法就涉及到保险公司破产之后的善后问题。

保险公司也会破产

截至目前,我国从来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保险公司就不会破产。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子健介绍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险公司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经过债权人宣布是可以破产的。”

世界各国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

1997年4月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结束了“日本保险公司不倒的神话”时期,接下来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到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寿险公司千代田和协荣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三个星期内相继倒闭。

美国也从1989年“黑色星期一”开始,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是到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大量保险公司破产。而英国独立保险公司和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还是都没能逃脱破产的命运。

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但也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为了处理好保险公司破产后的善后事宜,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应对保险公司破产的制度或基金。如日本大藏省在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建立了保护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的支付保证制度和保护基金。美国、韩国也有类似的基金存在。

我国目前正在逐步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

基金提取比例能否达到20%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保障基金和银行保证金一样,是用于防止破产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是目前被保险公司关注的一个焦点。提取比例过低,不能有效防止风险;提取比例过高,保险公司不能有效运用资金。

“目前保监会非常重视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希望能够在安全和效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一位保险界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专家预测,原则上保险保障基金提取的平均比例应该是20%。其中长期寿险提取的比例最高,意外险和财产险比较低。

但保险公司对20%这个比例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他们普遍认为,这一比例太高,保险公司很难接受。

此前,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也只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

保险保障基金将统一管理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后,提取出来的保险保障基金将统一管理,可能会由保监会指定某一个银行进行托管,如遇到问题,随时可以动用。”一位保险界人士表示。

这位保险界人士还预计,有关部门也许会考虑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

目前已经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还没有集中管理,更谈不到统筹使用。

各公司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一般留在保险公司内部,当保险公司在流动资金短缺时,有时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从而使保险监管机关在调动保险保障基金时遇到困难。这使得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王方琪)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保险里面的保单持有人是什么意思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条是什么意思

保险里面的保单持有人是投保人,保单权益的拥有者及保单责任人,行使保单权益同时承担保单相关规定义务,如缴交保费。保单持有人权益可合理转让。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2、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什么是保单持有人:

保单所有人又称”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因此其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是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保单没有现金价值。并且,由于绝大多数投保人都是以自己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来进行投保(成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保险赔偿(成为受益人)的,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人通常就是一个人,所有人在这里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保单所有权:

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的,他可以与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应该说,各种保险合同都有保单所有人,但是,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单所有人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于刘晋成保险保障基金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08-29 1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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